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