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