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