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复验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放样复验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