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