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