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