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