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