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人员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