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