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