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