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执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