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