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