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