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设施管理机构。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