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