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设施工程的全部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