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