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