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用设施和利用贷款、集资,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收取使用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期限,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