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投诉农药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