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药市场监管网络平台,实行农药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其内容主要有:

(一)受理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以及批准许可的信息;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行为的监管查处信息;

(三)农药事故的查处和处理信息;

(四)农药监督管理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