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