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爱卫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所属辖区的社会卫生监督,对社会卫生情况及时向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对违反社会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