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