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应当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