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