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

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