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