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