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的卫生安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卫生防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的传播和饮用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地区的改水工作;

(十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加强舆论监督;

(十四)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五)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

(十六)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爱国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