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