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