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南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