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