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按照河长制的相关规定,分级分段组织负责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巡河员,配合河长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区进行全面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等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