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南流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