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级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对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和县级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