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流江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水生态保护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南流江流域畜禽养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等有关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流江流域城镇污水、镇级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