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未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