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南流江流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水体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其他养殖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