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南流江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