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向南流江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掩埋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