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南流江流域的下列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南流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

(三)南流江重点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