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南流江流域的下列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南流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三)南流江重点支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