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南流江流域畜禽禁养区以外的下列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为畜禽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南流江干流河岸边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一千米范围;
(二)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畜禽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实施生态化、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