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每年定期将养殖种类和数量、疫病防控、废弃物的产生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