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接收、处理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登记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日常管理台账。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