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南流江流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水体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其他养殖。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